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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6號原 告 朱鴻明被 告 陳鑫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一、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應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訴訟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為訴之聲明,須記載原告對於被告就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法律關係,所求判決之內容及範圍,該項聲明,因係決定法院審判之範疇,如當事人獲得勝訴判決,將來即成為判決主文,且為未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故須簡明、確定,且不得附以條件,否則即為不合法定程式。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參照)。又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行使其撤銷權,如僅請求撤銷債務人之行為,則應以行為當事人為被告,即其行為為單獨行為時應以債務人為被告,其行為為雙方行為時應以債務人及其相對人為被告,故其行為當事人有數人時,必須一同被訴,否則應認其當事人之適格有欠缺(最高法院28年渝上字第978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

末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1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陳鑫灝與其胞弟陳信洲,於訴訟期間過戶不動產贈託轉移其胞弟所為的移轉贈託,撤銷房地移轉登記」,然上開聲明未明確記載係訴請撤銷被告與陳信洲於何時就何不動產所為贈與之債權及物權行為,原告訴之聲明並非具體特定,爰依前揭規定,命原告依限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裁判之具體事項,並按被告人數附具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三、次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係依民法第244條第1或2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與陳信洲間之無償或有償行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則上應以債權人即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新臺幣(下同)300萬元計算,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訴請撤銷之不動產價額低於上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惟原告訴之聲明未載明訴請撤銷之不動產地號及建號,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訴請撤銷贈與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權利人均勿遮蔽),並查報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提出足供認定上開不動產現值之相關資料(如鑑價報告、估價單、報價單等),若其價額低於債權額300萬元,則應按不動產價額依附錄參考法條計算並繳納應繳納之裁判費;若其價額高於債權額300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四、再查,原告係依民法第244條第1或2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與陳信洲間之無償或有償行為,揆諸前揭說明,其贈與行為為雙方行為,原告應以雙方當事人即被告陳鑫灝及其相對人陳信洲為被告一同被訴,始為當事人適格。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當事人適格之欠缺,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五、原告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家麟附錄參考法條:

㈠、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㈡、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2-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