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8號原 告 阮云岑被 告 張秉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阮云岑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門牌號碼宜蘭縣○○市○○路0段000巷0號房屋及其坐落之土地之交易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