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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1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邱建智訴訟代理人 黃素卿原 告即反訴被告 胡美鳳

楊朝翔朱家民陳柱愷簡玉齡邱查某林石順共 同訴訟代理人 曾文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應自判決確定日起每年應(7戶)各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18,000元行使通行權之償金。核反訴被告行使通行權,其狀態為持續且期間不確定,以反訴被告係為自家住宅通行至公路之使用目的,其存續期間應逾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10年計算權利存續期間。是本件反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60,000元(計算式:18,000元×7戶×10年=1,2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2-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