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65號原 告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鴻洲訴訟代理人 范綱良被 告 林駿愿
林士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2,000元(即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9403號求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民國110年10月14日拍賣期日拍賣最低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