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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75號原 告 游祥金

游祥登游本能上列原告與被告游興馮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再按因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4定有明文。又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地上權登記,其訴訟標的價額如何核定,端視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為何而定,如原告基於民法第767條關於所有物排除妨害之規定,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如原告係基於地上權之約定內容而為請求,則屬因地上權涉訟,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核徵裁判費(民國84年6月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意見參照)。又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請求法院終止地上權,並以地上權經法院終止後,該地上權登記對土地所有權有妨害,而依民法第767條請求地上權人將該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土地所有權人起訴之目的為除去土地上所設定地上權之負擔,自屬因地上權涉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之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又其所獲得之利益僅將地上權登記塗銷,並非返還遭占用之土地,故應依地上權涉訟之規定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8號研討結果參照)。末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如附表一所示,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先位之訴與備位之訴之聲明屬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其先位及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如下:

㈠、先位聲明:原告先位聲明係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將附表二所示地上權登記塗銷,揆諸前揭說明,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是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4,240元(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115.7㎡×公告土地現值46,400元/㎡×權利範圍1/2=2,684,240元)。

㈡、備位聲明一:備位聲明一第1、2項請求終止並塗銷附表二所示之地上權,係因地上權涉訟,又系爭地上權1年租金之15倍203元未逾其地價2,684,240元,是備位聲明一第1、2項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3元(計算詳如附表二備註欄所示)。

㈢、備位聲明二:備位聲明二係依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請求定系爭地上權存續期間,係屬因地上權涉訟,又系爭地上權1年租金之15倍203元未逾其地價2,684,240元,是備位聲明二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3元(計算詳如附表二備註欄所示)。

㈣、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前揭聲明中價額最高者核定為2,684,2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提出宜蘭縣○○鎮○○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全部,並含他項權利部)及異動索引(權利人年籍均勿遮蔽)。

四、提出附表二所示地上權人游興馮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如已歿,則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倘繼承人有無不明,應陳報其遺產管理人。

五、原告應依限具狀補正起訴狀當事人欄被告「游興馮之全體繼承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並按補正後之被告人數附具起訴狀繕本,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家麟附表一:

㈠、先位聲明:被告游興馮之全體繼承人應將附表二所示地上權登記塗銷。

㈡、備位聲明一:⒈附表二所示地上權應予終止。

⒉被告游興馮之全體繼承人應將附表二所示地上權辦理塗銷。

㈢、備位聲明二:定附表二所示地上權之存續期間一年。

附表二:系爭地上權編號 坐落土地地號 公告土地現值 申報地價 ㈠ 宜蘭縣○○鎮○○段00地號(面積:127㎡;重測前:竹林段354之42地號) 46,400元/㎡ 4,560元/㎡ 權利種類:地上權 收件年期字號:民國38年竹林字第2389號 權利人:游興馮 權利範圍:2分之1 地租:空白(年租新臺幣27元) 設定權利範圍:土地一部(35坪,即115.7平方公尺) 證明書字號:羅地字第228號 設定義務人:游興讚等18人 備註:一、1年租金之15倍(權利範圍2分之1): 年租27元×15×權利範圍1/2=2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設定範圍土地價額(權利範圍2分之1): 設定權利範圍115.7㎡×公告土地現值46,400元/㎡×權利範圍1/2 =2,684,240元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2-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