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96號原 告 新溫泉藝術廣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宗炳被 告 李圻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遷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即時遷離社區,並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利息,則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離部分,核其性質上屬財產權之訴訟,且係基於維持社區正常運作,及維護居住環境品質為目的,而非以取得系爭房屋所有權為目的,是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受利益,並無客觀交易價額得以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另加計原告請求被告賠償20萬元部分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5萬元(計算式:165萬元+20萬元=1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2-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