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1號原 告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林邦樑上列原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與被告林貴山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9,0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