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8號原 告 羅世樺被 告 羅阿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之買賣價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