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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13號原 告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林邦樑上列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貴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貴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31,451元,應繳裁判費40,996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0,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2-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