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32號原 告 嚴強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律師被 告 吳政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原告嚴強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文。又關於終止並塗銷地上權登記之請求,與拆屋還地之請求,其訴訟目的相同,利益一致,故其訴訟標的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經查,原告訴之聲明㈠、㈡為請求被告吳政樺應將原告所有坐落宜蘭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應予終止,且被告應將系爭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訴之聲明㈢請求被告應拆除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即門牌號碼為宜蘭縣○○市○○街00號),並將系爭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是本件訴之聲明㈠、㈡之訴訟標的價額參酌土地法第97條第1項之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10為限,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之規定計算其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73,620元(計算式:30.54平方公尺×土地申報地價3,790元/平方公尺×10%×15=173,62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又本件訴之聲明㈢之訴訟標的價額則應以登記地上權面積(30.54平方公尺)及原告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面積(84平方公尺)相較後,以較大之面積乘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其價額核定為3,254,496元(計算式:原告請求拆除地上物之面積8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8,744元=3,254,496元),揆諸首揭規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前二者最高者核定為3,254,4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建宇附表:

土地標示: 宜蘭縣○○市○○○段000地號。 地上權 收件年期:民國105年 字號:宜登字第168661號 登記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登記原因:分割繼承 權利人:吳政樺 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地租:空白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30.54平方公尺 證明書字號:105宜地字第005506號 設定義務人:空白 其他登記事項:以建築改良物為目的。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2-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