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6號原 告 袁同台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上列原告袁同台與被告包浩斯建築股份有限公司、富騰不動產、張霞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