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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3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08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㈠原告起訴請求判決將兩造共有坐落宜蘭縣○○鎮○○段0000地號

土地及其上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在內之門牌號碼宜蘭縣○○鎮○○路00巷0弄00號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地)予以變價分割。

㈡查原告前於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21198號求償債務強制執行

拍賣程序中,分別以新臺幣(下同)93萬0,888元、5萬2,000元、2萬6,000元得標拍定取得上開土地、房屋應有部分各5分之1、5分之1、5分之1,有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原告拍定取得系爭房地應有部分之價額為依據。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萬8,888元(計算式:93萬0,888元+5萬2,000元+2萬6,000元=100萬8,8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99元。

二、乙○○已於起訴前死亡,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前來法院閱卷(含限閱卷),具狀追加乙○○之繼承人為被告。原告如追加被告,應併提出完整之聲明(如有需辦理繼承登記之處,請一併聲明),及按被告(含追加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並以書狀補正被繼承人乙○○之繼承系統表、乙○○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出養子女有無終止收養,是否為繼承人請一併注意)。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蕭淳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2-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