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2號原 告 吳紫綾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錦輝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2號原 告 吳紫綾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錦輝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