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69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訴訟代理人 吳逸軒被 告 李圳玄即晚點邂逅食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捌仟捌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9年7月22日與原告簽訂放款借據(政策性貸款專用),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7月22日起至112年7月22日止,借款利率自撥貸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中央銀行牌告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減年息0.5%機動計息(即年息1%);自110年3月28日起改按原告銀行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加0.935%機動計息,嗣因延長優惠期間本借款利率仍按年息1%計算。並約定自撥貸日即109年7月22日起至110年7月22日止之寬限期內應按月繳息;寬限期滿,分24期採年金法依賦金率按月於每月22日平均攤還本息,倘未依約繳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除應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借款利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按約定借款利率加計年息1%計付遲延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嗣被告於110年8月10日向原告申請展延借款期間至115年7月22日止,並展延寬限期至111年7月22日止。詎被告僅繳息至111年1月21日止,即未依約繳付本息,於111年3月24日轉列催收款項,尚積欠原告附表編號1所示本金及利息、違約金。
㈡、被告於109年12月8日與原告簽訂放款借據(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壹佰萬元以下專用),向原告借款70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12月8日起至115年12月8日止,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0.575%機動計息。並約定自撥貸日即109年12月8日起至110年12月8日止之寬限期內應按月繳息;寬限期滿,分60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8日平均攤還本息,倘未依約繳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除應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借款利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按約定借款利率加計年息1%計付遲延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僅繳息至110年11月7日止,即未依約繳付本息,於111年3月24日轉列催收款項,尚積欠原告附表編號2、3所示本金及利息、違約金。
㈢、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政策性貸款專用)、申請書、放款借據(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壹佰萬元以下專用)、催繳通知書、視同到期通知書、借款餘額查詢單、催收/呆帳查詢單、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利率資料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37頁、第41至47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復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
㈡、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就前揭借款分別繳息至111年1月21日、110年11月7日止,即未依約繳付本息,是被告於前揭借款因未依約繳納本息視為全部到期後,自負有返還借款及給付借款利息之責任,並應依約給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四、據上論結,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即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借款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家麟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 12,880元合 計 12,880元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起迄日 (民國)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起迄日 (民國) 週年利率 1 500,000元 自111年1月22日起至111年3月23日止 1% 自111年2月22日起至111年3月23日止 0.1% 自111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 自111年3月24日起至111年8月21日止 0.2% 自111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0.4% 2 665,000元 自110年11月8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 1.42% 自110年12月8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 0.142%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3月23日止 1.67%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3月23日止 0.167% 自111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67% 自111年3月24日起至111年6月7日止 0.267% 自111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0.534% 3 33,872元 自111年2月8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 1.42% 自111年3月8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 0.142%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3月23日止 1.67%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3月23日止 0.167% 自111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67% 自111年3月24日起至111年9月7日止 0.267% 自111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0.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