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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81號上 訴 人 李育安訴訟代理人 尤素蓮被 上訴人 陳松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2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揆諸上開法條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3-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