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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99 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99號原 告 薛登福訴訟代理人 李蒼棟律師被 告 1薛坤海

2薛英聰

3薛英華4薛英川5楊東榮6楊東農7楊玉蘭8楊美麗

9薛榮文10薛妙玉11薛錫真12薛寶蓮

13薛秋香14薛秀暖15薛振昌16張振興17潘張麗玉18張麗雯19張麗香20張麗英21張麗菲22薛琬怡23薛芳穎兼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24陳玉欣被 告25郭碧微

26何正子27薛秀娥28薛秀琴29薛佩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與被告薛坤海、薛英聰、薛英華、薛英川、楊東榮、楊東農、楊玉蘭、楊美麗、薛榮文、薛妙玉、薛錫真、薛寶蓮、薛秋香、薛秀暖、薛振昌、張振興、潘張麗玉、張麗雯、張麗香、張麗英、張麗菲、薛琬怡、薛芳穎、陳玉欣、郭碧微公同共有坐落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按附表一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二、原告與被告薛坤海、薛英聰、薛英川、薛振昌、薛英華、薛寶蓮、薛秀暖、陳玉欣、薛琬怡、薛芳穎、何正子、薛秀娥、薛秀琴、薛佩雯公同共有坐落宜蘭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0,350元由被告依附表三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必須全體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謂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原告應以其他共有人全體為被告,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

原告於111年7月8日具狀追加共有人何正子、薛秀娥、薛秀琴、薛佩雯為被告,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1項第5款規定,先予敘明。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原告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原為被繼承人薛立發所有,由兩造繼承兩為公同共有關係,應繼分如附表一所示。另同段654、663地號土地(以上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原為被繼承人薛丙丁所有,薛丙丁死亡後,由全體繼承人同意將該等土地先信託登記於有自耕農身分之訴外人薛坤茂,嗣經終止信託關係並經本院90年度重訴字第7號判決而回復登記為原告與被告薛坤海、薛英聰、薛英華、薛英川、薛寶蓮、薛秀暖、薛振昌、薛琬怡、薛芳穎、陳玉欣、何正子、薛秀娥、薛秀琴、薛佩雯為公同共有,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今原告欲終止其等間之公同共有關係,主張兩造依照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為最有利於共有人,且符合公平原則,更有助於共有物之經濟效用等語,而為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薛榮文、潘張麗玉於本院調解程序時均表示同意原告請求。

㈡、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等為證(見本院卷一第27至47頁、卷二第7至57頁),並有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111年3月9日羅地資字第1110002153號、111年5月4日羅地資字第1110004125號函所檢送之系爭土地之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105年收件羅登字第044670號、106年羅登字第096990號、108年羅登字第075820號、110年羅登字第144250號登記書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53至175頁、第249至623頁),且為到庭被告不爭執,其餘被告於相當期間受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或提出書狀為任何答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

㈡、按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使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在內。查原告所主張分割方案,僅係將被告間公同共有狀態分割為分別共有,並不損及其他共有人之利益,亦無不公平情形,本院認屬可採。是本件本院認原告所主張就系爭土地按各繼承人應繼分即如附表一、二所示比例予以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由本院依職權酌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憶蓉附表一:宜蘭縣○○鎮○○○段000地號,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薛登福 48分之1 2 薛振昌 同上 3 薛坤海 24分之1 4 薛英聰 同上 5 薛英華 同上 6 薛英川 同上 7 薛榮文 20分之1 8 薛妙玉 同上 9 郭碧微 同上 10 薛錫真 同上 11 薛秋香 同上 12 楊東榮 40分之3 13 楊東農 同上 14 楊玉蘭 20分之1 15 楊美麗 同上 16 張振興 24分之1 17 潘張麗玉 同上 18 張麗雯 同上 19 張麗香 同上 20 張麗英 同上 21 張麗菲 同上 22 陳玉欣 216分之1 23 薛琬怡 同上 24 薛芳穎 同上 25 薛寶蓮 72分之1 26 薛秀暖 同上附表二:宜蘭縣○○鎮○○○段000○000地號,權利範圍均公同共有1分之1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薛登福 36分之1 2 薛振昌 同上 3 何正子 同上 4 薛秀娥 同上 5 薛秀琴 同上 6 薛佩雯 同上 7 薛坤海 6分之1 8 薛英聰 同上 9 薛英華 同上 10 薛英川 同上 11 陳玉欣 54分之1 12 薛琬怡 同上 13 薛芳穎 同上 14 薛寶蓮 18分之1 15 薛秀暖 同上附表三: 編號 當事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薛登福 100分之4 2 薛振昌 同上 3 薛坤海 100分之12 4 薛英聰 同上 5 薛英華 同上 6 薛英川 同上 7 薛榮文 100分之2 8 薛妙玉 同上 9 郭碧微 同上 10 薛錫真 同上 11 薛秋香 同上 12 楊東榮 100分之3 13 楊東農 同上 14 楊玉蘭 100分之2 15 楊美麗 同上 16 張振興 100分之1 17 潘張麗玉 同上 18 張麗雯 同上 19 張麗香 同上 20 張麗英 同上 21 張麗菲 同上 22 陳玉欣 100分之2 23 薛琬怡 同上 24 薛芳穎 同上 25 薛寶蓮 100分之4 26 薛秀暖 同上 27 何正子 100分之1 28 薛秀娥 同上 29 薛秀琴 同上 30 薛佩雯 同上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2-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