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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慶達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宏諭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慶達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勝慶間代位請求返還和解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裁判日期:2022-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