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247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訴訟代理人 曹逸晉被 告 蔡士斌
林芳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蔡士斌、林芳如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一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所為夫妻贈與債權行為及民國一一〇年八月二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二、被告林芳如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一一〇年八月二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收件字號:一一〇年羅登字第〇九五〇〇〇號)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蔡士斌所有。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蔡士斌、林芳如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為被告蔡士斌之債權人,被告蔡士斌向原告申辦現金卡,其後被告蔡士斌未依約繳款,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52,330元及應計之利息、費用等,因被告蔡士斌於民國110年3月11日即未依約繳款,原告欲聲請強制執行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孰料被告蔡士斌為避免其名下之系爭不動產遭強制執行,隨將該系爭不動產於110年8月2日辦理登記贈與,移轉予配偶即被告林芳如,致原告債權受清償之益受有損害,原告知悉被告蔡士斌、林芳如間之無償贈與行為後,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訴請撤銷被告蔡士斌、林芳如間就系爭不動產之夫妻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並請求被告林芳如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聲明:㈠被告蔡士斌、林芳如間就系爭不動產,於110年7月22日所為之無償贈與行為,及於110年8月2日之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㈡被告林芳如應就系爭不動產,於110年8月2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為被告蔡士斌之名義。
三、被告蔡士斌、林芳如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
第3896號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宜蘭縣地籍異動索引、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宜蘭縣地籍異動索引為證,並有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111年5月30日羅地資字第1110005021號函在卷可稽。而被告蔡士斌、林芳如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本院審酌前揭書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權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有害及債權,乃指債務人之行為,致積極的減少財產,或消極的增加債務,因而使債權不能獲得清償之情形(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0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債務人所有之財產除對於特定債權人設有擔保物權外,應為一切債務之總擔保,倘債務人於債務成立後,其所為之法律行為導致其責任財產減少,使債權陷於清償不能或困難,債權人即得依前開規定行使撤銷權,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以保全債權之實現。且民法第244條撤銷權之客體,包含債務人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323號、48年台上字第1750號判例意旨可參)。本件被告蔡士斌將系爭不動產贈與被告林芳如並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前,即已積欠原告債務;其為前揭贈與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後,名下已無其他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此觀原告所提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即明(見本院卷第35頁至第37頁)。是被告蔡士斌積極處分其財產,卻未相對減少其債務,其贈與移轉系爭不動產之行為,顯有害於原告之債權。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蔡士斌、林芳如間就系爭不動產之夫妻贈與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並依同條第4項規定,請求被告林芳如塗銷系爭不動產於110年8月2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為被告蔡士斌所有,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佩欣附表:
土地標示 土地坐落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宜蘭縣羅東鎮 北成段 0000-0000 56平方公尺 2分之1 建物標示 建號 建物門牌 建地坐落 建物層次、面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段 小段 地號 宜蘭縣○○鎮○○段000000000○號 宜蘭縣○○鎮○○街00巷0號 北成段 0000-0000 層數:2層 面積:98.12 層次:一層 面積:39.38 層次:二層 面積:49.06 層次:騎樓 面積:9.68 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