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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85號原 告 藍騰勻訴訟代理人 戴家旭律師被 告 黃郭力如訴訟代理人 黃李銘被 告 林義尉

林淑媚林靜禎林飛燕林惠湞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

歐瓊心律師被 告 林巨彪 住宜蘭縣○○鄉○○路○段00巷00○0 號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使用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林巨彪為被告林鄭寶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鄭寶珠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林義尉、林淑媚、林靜禎、林飛燕、林惠湞、林巨彪,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可參(見本院卷第243至261、283至287頁)。其中林義尉、林淑媚、林靜禎、林飛燕、林惠湞已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241至242頁),林巨彪則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原告亦不就此聲明他造承受訴訟。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林巨彪與林義尉、林淑媚、林靜禎、林飛燕、林惠湞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裁判日期:2022-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