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89號原 告 周淑英訴訟代理人 王世宏律師被 告 陳錦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4頁第18行至同頁第19行關於「債務人(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債權人(被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所為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黃淑芳法 官 張文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仁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