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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8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錦池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周淑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黃淑芳法 官 張文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裁判日期:2023-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