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9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宋文正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素珠間返還投資款及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