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2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淑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繼承人李玉英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代位給付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12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夏媁萍法 官 黃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