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97號原 告 嚴強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律師複 代理人 陳孟緯律師原 告 許家華律師(即林資凱之遺產管理人)
沈玫秀上 一 人特別代理人 彭少君原 告 李健光
沈威良彭柏融李金駮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被 告 吳政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文到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二項,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