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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5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08號原 告 何錦章被 告 林招治訴訟代理人 何新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案,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28日下午2時30分由值班委員試行調解,並於同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請於文到5日內,針對若由原告分得複丈成果圖中之B地(即上無國有地),被告取得上有國有地之A地,兩造如何自A、B地對外通行,而不會另行衍生通行權糾紛之具體措施。請拍攝現場照片,並於照片中註明相對應之A、B地位置,指出如何對外通行。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蕭淳元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3-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