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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5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許張錦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潘麗情、李明聰、游雅萍間請求支付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請求之部分,核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所規定之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又因通行權乃物權,故上訴人給付償金之期間應可推定超過10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1,880元(計算式:6,099元×12月×10年=731,880元)。據此,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核定為731,880元,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張文愷法 官 黃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裁判案由:支付償金
裁判日期:2022-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