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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調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調訴字第1號原 告 洪緣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美容等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調解內容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

二、提起撤銷調解之訴之陳述與理由(即本件調解有何得撤銷之法律上原因之事實及法律依據)。

三、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命補繳裁判費,請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並按陳報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若原告未能查報本件撤銷調解之訴如獲勝訴判決可得之客觀上利益若干,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確定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
裁判日期:2022-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