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調訴字第2號原 告 魏宗貴被 告 魏宗太
魏宗義魏朝宗魏宗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47,52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鄒明家附表:
(一)請求分割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24,800元/㎡(公告土地現值)×142.92㎡×1/5(原告應有部分)=708,8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請求分割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24,800元/㎡(公告土地現值)×1.26㎡×1/5(原告應有部分)=6,2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請求分割宜蘭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24,800元/㎡(公告土地現值)×454.71㎡×1/5(原告應有部分)=2,255,36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四)請求分割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24,800元/㎡(公告土地現值)×1.66㎡×1/5(原告應有部分)=8,23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五)請求分割宜蘭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24,800元/㎡(公告土地現值)×211.31㎡×1/5(原告應有部分)=1,048,09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六)請求分割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24,800元/㎡(公告土地現值)×299.11㎡×1/5(原告應有部分)=1,483,5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七)請求分割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24,800元/㎡(公告土地現值)×369.64㎡×1/5(原告應有部分)=1,833,41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八)請求分割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24,800/㎡(公告土地現值)×251.1㎡×1/5(原告應有部分)=1,245,4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九)請求分割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24,800元/㎡(公告土地現值)×1,204.1㎡×1/5(原告應有部分)=5,972,33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十)請求分割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24,800元/㎡(公告土地現值)×246.33㎡×1/5(原告應有部分)=1,221,7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十一)請求分割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24,800元/㎡(公告土地現值)×1,041.15㎡×1/5(原告應有部分)=5,164,10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十二)以上合計:708,883元+6,250元+2,255,362元+8,234元+1,048,098元+1,483,586元+1,833,414元+1,245,456元+5,972,336元+1,221,797元+5,164,104元=20,947,5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