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選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林阿東上列聲請人聲請重新計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參選宜蘭縣冬山鄉群英村第23屆村長選舉,因聲請人為得票數次高之候選人,與得票數最高之候選人間差距僅有10票,並發現廢票100餘票,為此聲請重新計票等語。
二、按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結果得票數第三高與第四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次高票或得票數第四高之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7日內,向第126條規定之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就查封之投票所於20日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各主管選舉委員會,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1項前段規定可參。是依前揭規定得提出重新計票者,僅限於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之選舉,村長之選舉不在該條規定得聲請重新計票之範圍內。從而,聲請人聲請對第23屆宜蘭縣冬山鄉群英村村長選舉重新計票等語,依前開說明,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謝佩玲法 官 黃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