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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選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選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鄭頂旺上列聲請人聲請重新計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結果得票數第三高與第四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次高票或得票數第四高之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向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之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就查封之投票所於二十日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各主管選舉委員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聲請保全證據狀」所載內容以觀,聲請人聲明「聲請扣押員山鄉內城村第285、286投票箱的選舉人名冊、扣押選舉票匭」,並於事實及理由欄記載「選舉結果只差2票請求驗票」。又查,原告為宜蘭縣員山鄉內城村村長選舉之候選人,聲明所載第285、286投票所亦為上開村長選舉之投開票所。是原告聲請查封宜蘭縣員山鄉內城村村長選舉第285、286投開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以進行重新計票之主張,核屬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1項規定提出重新計票之聲請。然該條明文重新計票之聲請,僅以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為限,村長選舉結果不在該條規定得聲請重新計票之範圍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張淑華法 官 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裁判日期:2022-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