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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醫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醫字第1號原 告 李進祥被 告 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楊純豪被 告 劉國豪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芬芳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兩造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原告方面︰原告於民國(下同)107年8月12日凌晨5時許,因勸架遭鋸子刀穿刺,經送被告醫院由其所屬被告劉國豪醫師診治,復因被告劉國豪未於第一時間開刀、手術前未告知風險,且原告傷口未好即叫原告出院,而原告傷到神經,竟由骨科醫師被告劉國豪手術等醫療疏失,造成原告無法復原之傷害,爰依侵權行為及國家賠償之法律關係向被告二人求償。聲明:被告二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萬元(見本案卷第379頁)。

二、被告二人方面:被告二人並無醫療疏失(見本案卷第381頁)。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並未主張並舉證其業已履行國家賠償法第10條所定之協議先行程序,故其依國家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是否有理由,已屬可疑。

二、按「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固為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所明定;惟人民依此規定請求國家賠償,仍以公務員具有故意或過失,且其行為係屬不法為要件」(最高法院107年度臺上字第1833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法院於具體個案,衡酌訴訟類型特性與待證事實之性質、當事人間能力、財力之不平等,證據偏向及蒐證之困難等因素,依誠信原則,定減輕被害人舉證責任之證明度或倒置舉證責任,以臻平允。又醫療行為具有相當專業性,醫病雙方在專業知識及證據掌握上不對等,法院衡量病患請求醫療專業機構或人士損害賠償之訴訟,由病患舉證有顯失公平情形,而減輕病患之舉證責任時,病患仍應就其主張醫療行為有過失存在,先證明至使法院之心證度達到降低後之證明度,獲得該待證事實為真實之確信,始得認其盡到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9年度臺上字第2747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意見如下(見本案卷第329至334頁行政院衛生福利部110年3月25日衛部醫字第1101662067號書函所附該部醫事審議委員會第0000000號鑑定書):

(一)依病人(原告)於急診所拍攝外傷照片之影像及手術紀錄,其前臂多種屈肌及尺神經遭銳利刀切斷,必須以手術介入,施行肌肉與神經修補手術,至於修補方式,目前臨床實務尚無定論,端賴醫師依據專業知識及實際狀況裁量決定;另為避免傷口感染,醫師須施行傷口清創,去除可能之感染源(如生物膜、石頭、鐵屑及其他各種感染物),且術前及術後均需給予抗生素治療並持續觀察傷口是否感染。

(二)依手術紀錄,病人右前臂有大於10公分之開放性傷口,且多種屈肌及尺神經斷裂,劉醫師(被告劉國豪)術中先進行傷口清創手術,再使用尼龍縫線(Nylon 8-0)進行神經修補手術,另以可吸收縫線(4-0 PDS)施行多處肌肉(包括屈指淺肌、屈指深肌、屈腕橈肌、屈腕尺肌與肱橈肌等)修補手術,之後沖洗傷口並置放引流管,再將傷口縫合。綜上,手術操作過程與臨床經驗相符,符合醫療常規,並無疏失。

(三)臨床上,對於受傷肌肉與神經之治療,外科手術介入固然有助於術後功能之回復,惟術後患肢保護及復健治療,亦均與預後有重大關聯。本案病人右前臂大範圍深部切割傷併多種屈肌及尺神經斷裂,劉醫師為其施行傷口清創及肌肉、尺神經修補手術,符合治療之適應症,操作過程亦符合醫療常規,術後並醫囑長臂石膏夾板保護及建議復健治療,惟依門診病歷紀錄,病人回診時未使用護具,亦未規律接受復健,患肢有可能因缺乏保護或不當活動而影響預後結果,故難謂其右手臂術後腫痛及失能之可能,與劉醫師之手術處置具有因果關係。

四、此外,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被告二人即使確實有何其所稱跨科手術之情形,則何以其所稱跨科手術必然有何醫療疏失、被告二人究有何醫療疏失之具體情事等事項,以實其說,依上述說明,自難認被告二人有何過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醫偵字第1號不起訴處分書,亦同此認定。

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均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伍、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2-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