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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更一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上 訴 人即反 訴 被告 陳葦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藍珮芸間因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73,3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本院得駁回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蕭淳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等
裁判日期:2022-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