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賴建元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被 上 訴人即 原 告 賴東亮
賴國棟
賴勝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暨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8,174,39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9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張文愷法 官 黃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文瑜附表:
㈠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2,498元/㎡(公告土地現值)×2,
810㎡(土地面積)×3/6(被上訴人賴東亮、賴國棟、賴勝鋒共主張應移轉之應有部分)=3,509,690元。
㈡宜蘭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2,900元/㎡(公告土地現值)×
58㎡(土地面積)×3/6(被上訴人賴東亮、賴國棟、賴勝鋒共主張應移轉之應有部分)=84,100元。
㈢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2,300元/㎡(公告土地現值)×2,
346㎡(土地面積)×3/6(被上訴人賴東亮、賴國棟、賴勝鋒共主張應移轉之應有部分)=2,697,900元。
㈣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2,300元/㎡(公告土地現值)×1,
071㎡(土地面積)×3/6(被上訴人賴東亮、賴國棟、賴勝鋒共主張應移轉之應有部分)=1,231,650元。
㈤宜蘭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2,900元/㎡(公告土地現值)×
449㎡(土地面積)×3/6(被上訴人賴東亮、賴國棟、賴勝鋒共主張應移轉之應有部分)=651,050元。
㈥合計:8,174,390元(3,509,690元+84,100元+2,697,900元+1,2
31,650元+651,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