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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2號原 告 何成偉訴訟代理人 賴成維律師被 告 吳木桂

吳正煌林坤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不動產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依兩造間就坐落宜蘭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以買賣契約所定系爭土地之價金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3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1,21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一併補正系爭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供核(須揭露全部完整資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2-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