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481號聲 請 人 蔡宜芳相 對 人 林揚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七日所為之本票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所示附表編號3之本票票面金額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100,000元』。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人主文所示附表編號3之本票面金額記載原為『新臺幣240,000元』,顯係『新臺幣100,000元』之誤載,依首揭說明,自應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