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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字第 272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27233號債 權 人 陳振祥(即邱米香之繼承人)兼全體共同送達代收人債 權 人 陳燕雪(即邱米香之繼承人)0000000000000000債 權 人 陳紅妮(即邱米香之繼承人)0000000000000000債 權 人 陳燕芬(即邱米香之繼承人)0000000000000000債 權 人 陳秋池(即邱米香之繼承人)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燕雪間求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謝燕雪對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等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安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裁判案由:求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3-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