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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 年司家聲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家聲字第56號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非訟代理人 陳宥縢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百零六年度司繼字第二二三號拋棄繼承事件、一百零六年度司繼字第二九一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一百零六年度司家催字第二十六號公示催告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李志文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已死亡,聲請人尚有債權未獲清償,故有瞭解案件情形之必要,而據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23-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