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36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代 理 人 陳志溢相 對 人 笙暘五金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聰賢相對人 陳錦鴻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1年度存字第275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3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乙類第1期債券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臺幣300,000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券並以111年度存字第27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債券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