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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 年司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2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相 對 人 億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利害關係人 李蒼霖

李振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李蒼霖(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振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億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億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規定,為同法第26條之1 所明定。

次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32條亦有明文。再按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復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億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潤公司)原設置董事李蒼霖、李振禓、吳欽祥及監察人李重慶共4人,任期至民國106年9月21日即已屆滿,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以110年2月4日經授中字第11033073940號函限期應於110年4月6日前完成改選,因億潤公司逾期未辦理,依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但書規定,原登記董事及監察人業已全部當然解任。嗣億潤公司遭經濟部以111年11月10日經授中字第1113501890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依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第24條規定應行清算,然因億潤公司原任董事及監察人已全部當然解任,即非法定清算人,且無公司法第322條所定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之情事,致億潤公司現無清算人可執行清算事務。茲因億潤公司滯報109年度所得稅及108年度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聲請人為合法送達稽徵文書、保全租稅債權之稽徵業務需要,爰依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規定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億潤公司已於111年11月10日經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以經授中字第1113501890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本院卷第13頁),依首揭規定,應行清算程序。又億潤公司之章程並未有選任清算人之特別規定,且因原董事、監察人任期於106年9月21日屆滿未改選,亦未依濟部中部辦公室110年2月4日經授中字第11033073940號函於110年4月6日前完成改選,原董事及監察人已於110年2月4日當然解任等情,有億潤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本院卷第37-52頁)在卷可稽,核無不合。其次,億潤公司在本院亦查無該公司陳報清算人或受理聲請清算相關事件,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112年5月25日函文(本院卷第15頁)在卷足憑,顯見億潤公司亦無曾經公司股東會決議選派清算人之情事。依此,足認億潤公司現已無清算人可供執行清算事務之事實,堪予認定。又億潤公司滯報109年度所得稅及108年度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滯報通知書(本院卷第33頁)附卷為佐,堪信聲請人就億潤公司之清算及清算人之選派,確有利害關係。據上說明,億潤公司現無清算人可供執行清算事務,為處理億潤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盡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為其選派清算人,依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本院審酌李蒼霖、李振禓曾分別擔任億潤公司之董事長、董事,並於億潤公司有持股,對公司之事務應有相當了解,能夠對於該公司清算事務作出適當判斷,又渠等於收受本院之聲請選派及推舉清算人情形通知後,迄今均未為反對之陳述,復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形,依此堪認選派李蒼霖、李振禓擔任億潤公司之清算人應屬適當。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夏媁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3-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