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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 年再易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再易字第4號再審 原告 林宏羽再審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9號、民國109年9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37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及第2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經查,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9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37號確定判決不服,提起再審之訴,有其於民國112年10月2日所提陳報狀在卷可稽,經核係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上揭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高等法院合併管轄,再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再審之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謝佩玲法 官 夏媁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23-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