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字第5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法定代理人 陳立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慧雯間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