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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 年家繼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5號原 告 李玟瑨訴訟代理人 黃郁舜律師被 告 楊金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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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庭歡李思丹訴訟代理人 謝嘉新被 告 李含少訴訟代理人 張佩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預納指界費用新臺幣8,000元,並將繳費收據影本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之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者,如分割共有物之測量費、鑑定費,或當事人在監之提解費等,當事人不繳納,致訴訟無從進行者是,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9點第4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李萬來之遺產,而就不動

產遺產中之宜蘭縣○○鄉○○段000○000地號、香和段721、

794、1147、1148、1149、1150、1151地號、安平段346地號、內城段677、705、708、710地號及內城段127、128地號土地,認於決定分割方案前有現場瞭解其交通地理位置、繁榮程度及占有使用現況等客觀資訊之必要,乃定於115年5月6日下午2時30分至現場履勘,並以115年3月10日宜院偉家群112家繼訴15字第004053號函通知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派員指界,以及通知原告於收受函文後5日內逕向上開事務所預納指界費新台幣(下同)8,000元,並已於函文敘明若原告逾期未繳納該費用,本院將定期通知被告墊支,若被告亦未墊支時,本件將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規定,視為合意停止訴訟,倘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視為撤回起訴等節。而上開函文於115年3月18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依法已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然原告迄未繳納,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稽,為免延滯訴訟程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預納上開指界費用,並將收據正本陳報本院。

三、如被告逾期未繳納,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4個月即視為撤回起訴,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麗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