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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 年家陸許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聲 請 人 俞愛珠上列聲請人請求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補正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所載之文件(即判決書、生效證明書及驗證書正本並檢附影本乙份,正本核對後退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世博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裁判日期:2023-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