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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 年法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12號聲 請 人 李照禎即財團法人民報文化藝術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法人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民報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第1、7、9、11、13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改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民報文化藝術基金會之董事長,茲因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第1、7、9、11、13條業於民國112年6月20日經第4屆第2次董事會決議修正如附件所示,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宜蘭縣政府112年8月28日函、第4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紀錄、修正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前後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民報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下稱系爭章程),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民報文化藝術基金會第4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紀錄、修正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宜蘭縣政府112年8月28日函文為證,經查,前開修正內容性質上均屬關於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等重要事項之變更,有如附件所示修訂條文對照表可稽,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夏媁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淑秋附件:系爭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裁判案由:法人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3-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