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3號聲 請 人 吳清德即財團法人宜蘭縣四結國民小學教育基
金會董事長代 理 人 魏志安上列聲請人聲請法人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宜蘭縣四結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訂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宜蘭縣四結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茲因該財團法人之捐助及組織章程第3條業於民國(下同)112年2月19日經第7屆第5次董事會決議修正如附表「修訂後條文」欄所示,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宜蘭縣政府112年4月7日函、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前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第7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宜蘭縣四結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3條如附表「修訂後條文」欄所示,業據提出財團法人宜蘭縣四結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第7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紀錄、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宜蘭縣政府112年4月7日函文為證,因該條涉及設立基金總金額之變更,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夏媁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淑秋附表 :
條文 修訂前 修訂後 第3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204萬元整。承蒙吳坤鐘、游旺欉、吳火獅、張賜通、張遠昭、李再富、林恒州先生等捐助54萬元,縣政府配合款150萬元。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繼續接受捐助。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下同)204萬元整。承蒙吳坤鐘、游旺欉、吳火獅、張賜通、張遠昭、李再富、林恒州先生等捐助54萬元,縣政府配合款150萬元。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繼續接受捐助,由桓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探極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嘉融超商有限公司、林稹甫、吳金地、吳秋玟、吳清德、吳添勝、黃順洲、游濟民等捐助50萬,依法陸續完成財團法人變更登記。留本基金共計254萬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