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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 年法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9號聲 請 人 潘政裕即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柏拉圖復康之家董事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柏拉圖復康之家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柏拉圖復康之家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改後章程」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柏拉圖復康之家(下稱系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因系爭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修正變更,爰檢具修訂章程會議記錄、新、舊章程、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及主管機關核准修訂之公函等件,請求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㈠系爭財團法人於民國112年8月11日召開董事會議,決議修正

捐助章程,此有會議紀錄及簽到表可憑。又聲請人為系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有董事會會議紀錄為證,屬利害關係人,則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程序上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件所示捐助章程之條文,因該條涉及設

立基金總金額之變更,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聲請人變更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夏媁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淑秋附表 :

條文 修改前章程 修改後章程 第2條 本院由潘政裕,捐助新臺幣壹仟萬元為設立基金,詳如捐助人名冊及捐助財產清冊。嗣後並繼續接受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之捐贈。 本院由潘政裕捐助「宜蘭市○○段000地號」土地,價值貳仟玖佰壹拾陸萬元為設立基金,詳如捐助人名冊及捐助財產清冊。嗣後並繼續接受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之捐贈。

裁判案由:法人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3-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