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拘字第24號聲 請 人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廣莉相 對 人 張裕沛上列聲請人因嘉基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滯欠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執行事件(110年度營所稅執特專字第20359號行政執行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拘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裕沛(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准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前拘提之,並得於夜間、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嘉基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嘉基公司)之前任負責人,嘉基公司已於民國111年1月18日廢止,而相對人於擔任嘉基公司負責人期間,因嘉基公司積欠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繳納,計至112年10月31日止,尚積欠新臺幣(下同)20,856,177元,經移送機關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七堵稽徵所移送聲請人執行在案。聲請人遂分別於112年5月22日、112年6月29日、112年8月21日核發執行命令,命相對人應分別於112年6月28日、112年8月4日、112年9月23日至聲請人處清繳欠款,或提供相當擔保,並據實報告嘉基公司之財產狀況,及諭知如屆期仍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且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將依法聲請拘提。前揭通知亦已分別於112年6月1日、112年7月10日、112年8月29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無正當理由均不到場。
又嘉基公司於欠繳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之負責人為訴外人張振東,嗣於110年2月8日變更為相對人,並於110年3月29日由本人簽收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與變更負責人之時間過於接近。是為查明嘉基公司現況、相對人與張振東有何關連及於110年2月8日擔任公司負責人之原因,有強制相對人到場說明及報告財產狀況之必要。為此,爰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3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拘提相對人等語。
二、按義務人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或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前項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第5、6款、同條第3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經濟部商工登記公事資料查詢資料、尚欠金額查詢表、執行命令、各該執行命令送達證書、報到單、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及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核,堪信為真。是相對人既無正當理由未依聲請人通知到場報告其財產狀況,亦未提供相當之擔保,則聲請人依旨揭規定聲請裁定拘提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3項第2款酌定其拘提期間,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