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吳秀慧
林基城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宏奇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社團法人台灣救狗協會間請求返還印鑑及帳戶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8號返還印鑑及帳戶事件民國111年9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8號返還印鑑及帳戶之被告,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有聲請交付前開案件111年9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開庭內容之需,為此聲請交付上開庭期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核聲請人符合聲請交付該案法庭錄音光碟之資格,且在得聲請期間內提出,並已敘明其為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復核無不得准許其聲請之事由,則本件聲請,自應許可。又聲請人為取得前開資料,應負擔其費用,並應就所取得資料之利用,遵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不得散布、公開播送之規定,附予敘明。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