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江百易律師(東喜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選派東喜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東喜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准展期至民國112年9月6日完結清算。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清算人由法院選派時,應公告之。且清算人應於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此觀公司法第83條第3項、第87條第3項規定即明。而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113條第2項規定亦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10年度司字第11號民事裁定選派為東喜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自民國111年6月15日裁定送達聲請人,並於111年12月30日裁定清算期間展延至112年3月6日,茲因清算事務繁瑣,雖東喜營造有限公司之勞工退休準備金賸餘款已領回,惟行政執行署尚未完成分配,故未能於6月期限內清算完結,為此具狀聲請准展延清算期間至112年9月30日等語。
三、查聲請人經本院於111年4月22日以110年度司字第11號民事裁定選派為東喜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本院於111年4月22日公告在案,前揭裁定並於111年6月15日送達聲請人,本院復於111年12月30日以111年度司字第6號裁定延長展延清算期間至112年3月6日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閱無誤,且清算人已具體說明展延清算期間之事由,是聲請人於期滿前具狀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於法尚無不合,惟如聲請人爾後再度聲請展期清算者,應提出辦理清算事務之進度供參,以俾審酌。又依公司法第87條第3項所示,公司清算以6個月為1週期,而本院前准許展延清算期間至112年3月6日止,是聲請人本件展延清算之聲請,應准展延至109年9月6日止,聲請人聲請展期逾6個月範圍部分,尚非允當,應予駁回。
四、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