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9號原 告 游立維上列原告與被告游賜福等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0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9號原 告 游立維上列原告與被告游賜福等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0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鄒明家